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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
发布时间: 2005-10-14 来源: 德州外资网
  

办理部门:市外经贸局外资科


办理权限:投资总额为 3000 万美元以下的国家允许类及鼓励类项目


办理对象:外商投资企业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6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


7 、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办理程序:企业向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初审后转报市外经贸局审批并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市直企业可径报市外经贸局审批。


申报材料:


1 、县市区外经贸部门的转报文件;


2 、企业合并或分立的申请书 ;


3 、合并或分立协议 ;


4 、公司权力机构做出的关于合并或分立的决议;


5 、原合同、章程及批准文件;


6 、原公司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7 、原公司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8 、原公司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9 、原公司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10 、原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11 、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权力机构成员名单、委派书,成员简历及身份证明;


12 、合并或分立后新公司的合同、章程;


13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批准证书工本费 40


监督电话:0534 2341269


备注:办理时限为材料齐备后局内运转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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