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部门:市外经贸局外资科
办理权限:投资总额为 3000 万美元以下的国家允许类及鼓励类项目
办理对象:外商投资企业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6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
7 、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办理程序:企业向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初审后转报市外经贸局审批并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市直企业可径报市外经贸局审批。
申报材料:
1 、县市区外经贸部门的转报文件;
2 、企业合并或分立的申请书 ;
3 、合并或分立协议 ;
4 、公司权力机构做出的关于合并或分立的决议;
5 、原合同、章程及批准文件;
6 、原公司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7 、原公司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8 、原公司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9 、原公司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10 、原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11 、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权力机构成员名单、委派书,成员简历及身份证明;
12 、合并或分立后新公司的合同、章程;
13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批准证书工本费 40 元
监督电话:0534 - 2341269
备注:办理时限为材料齐备后局内运转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