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 |
| 发布时间: |
2006-08-22 |
来源: |
市卫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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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民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农民健康水平,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我县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筹措应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需要相适应,逐步提高筹资数额和补偿比例,坚持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 第四条 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第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实行“县办县管”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积极探索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组织、管理、监督机制,并在试点中不断加以完善。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武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 工作,保证合作医疗制度正确实施和健康发展。 第八条 武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武城县卫生局所属的武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具体负责我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相应配套政策; (二)组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和宣传工作; (三)指导、管理、监督和考核乡(镇、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 (四)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各种报表,收集、汇总、分析、反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方面的建议、意见; (五)负责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审批和监督检查; (六)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监督,包括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等情况; (七)负责医药费用的审核与补偿和监督检查; (八)负责同级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各乡(镇、街)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2—4人,人员由乡(镇、街)调剂解决。人员确定后未经县人事局和卫生局批准不得更换。办公经费列入乡(镇、街)财政预算。办公室设在乡(镇、街)卫生院。 乡(镇、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职责为: (一)负责做好本乡(镇、街)参合人员资格审查; (二)负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宣传,解决实施过 程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三)负责在本乡(镇、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参合病人的监督管理和本乡(镇、街)参合人员县外住院调查核实及补偿的受理、初审工作; (四)负责本乡、(镇、街)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承担本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药费用的初审工作,每月定期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复审; (五)按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的要求,建立健全合作医疗账簿,设置统一总帐、明细帐,核算到户,记账到人。 (六)定期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行情况。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指定1名村干部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联络员; (二)负责本村参合人员自筹资金的收缴,在规定时间内上缴乡(镇、街)财政所; (三)协助县、乡(镇、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对本村定点卫生室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村卫生室做好各项工作; (四)负责收集相关信息及本村参合人员住院情况的调查、核实,负责外出务工参合人员县外住院核实等。 第十二条 卫生、财政、人事、民政、监察、农财、物价、药品监督、审计、广播电视等部门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积极完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参合人员条件和程序 第十三条 凡持有本县户口的农民均可申请参加新型农村合 作医疗。没有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的民营企业职工和城镇低保户也可参加并与当地农民同样享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必须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含外出务工人员和学生)必须全部参加,并按标准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自筹资金,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一切规章制度。参合家庭非整户参合,一经发现,不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个人若终止缴纳,不再享受医药费补偿。中途参加的必须补齐往年个人应缴纳部分。 第十五条 参合人员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以村(居、企业)为单位对参合人员进行登记造册,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自筹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交乡(镇、街)财政所。 第十六条 乡(镇、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审核参合家庭及其成员资格,及时将参合农民的参合信息录入计算机并将参合名单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的委托发放或校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第四章 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七条 参合人员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缴纳1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随着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经县政府批准,缴费标准可作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筹资部分,采取以户为单位,漏户不漏人,以村(居、企业)为单位收集,以乡(镇、街)为单位统一上缴的办法进行,于上年11月底前由乡(镇、街)政府一次性筹齐,并上划到县财政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也可提前缴纳,也可以在领取补偿款时缴纳下年度整个家庭成员的自筹资金。2005年没有开展试点的乡(镇、街)2006年个人缴费部分应于2006年3月底以前筹齐。 第十九条 县财政分别补贴的每人每年3元资金及中央、省、市财政补贴资金,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随着今后财政收入和农民收入的增长,县财政每年可适当增加补贴。 第二十条 农村五保户、特困户经村委会、乡(镇、街)政府及民政部门确定名单,其个人交费部分由乡(镇、街)、村两级共同承担,或者由民政部门从救助经费中拨付,并享受同等医疗补偿。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事业。成绩突出的,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在县政府认定的金融机构设立专用账户,基金封闭运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必须按专款专用、以收定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的事业经费由县财政按当年基金总收入的2%给予拨付,不得在基金中提取。 第二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成两块。将个人缴纳资金全部列入家庭账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构成住院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和健康查体支出。 第二十四条 每年在住院统筹基金中按筹资总额的3%提取风险基金,其规模达到年筹资总额的10%后不再继续提取。新型农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在县政府认定的金融机构设立专用账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合作医疗基金非正常超支的合作医疗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 第二十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按照“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略有节余”的原则负责运行并编制年度预决算。
第五章 就诊与报销制度 第二十六条 参合人员门诊就诊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在本乡(镇、街)境内自主选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所在乡(镇、街)以外医疗机构就诊产生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七条 参合人员因病住院可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在本县境内自主选择优质、价廉、方便、安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第二十八条 需转诊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出示《武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院转诊审批表》,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九条 参合人员外出打工、旅游、探亲等患病需住院治疗,可在当地农合或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应在办理住院手续后2日内由其家属到所在乡(镇、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补办手续。 第三十条 家庭帐户基金用于支付参合人员门诊费用的报销。在本乡(镇、街)卫生院和本乡(镇、街)定点卫生室门诊产生的医疗费用,按20%的比例在家庭帐户中就地报销,报完为止。结余可转下年使用,但不得抵缴次年应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 第三十一条 住院统筹基金用于参合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支出,住院统筹基金的补偿按住院医院等级确定补偿标准。 (一)乡级医院(含中心卫生院)住院医药费补偿标准: 1、住院费用2000元以内(含2000元)部分,按30%的比例报销; 2、住院费用2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部分,按40%的比例报销; 3、住院费用5000元以上部分、按50%的比例报销。 (二)县级医院住院医药费补偿标准: 1、住院费用2000元以内(含2000元)部分,按20%的比例报销; 2、住院费用2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部分,按30%的比例报销; 3、住院费用5000元以上部分、按40%的比例报销。 (三)县级以上医院住院医药费补偿标准: 1、住院费用2000元以内(含2000元)部分,按15%的比例报销; 2、住院费用2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部分,按25%的比例报销; 3、住院费用5000元以上部分,按35%的比例报销。 (四)年最高报销支付额12000元; (五)对年住院费用超过10000元的,年终根据基金使用情况实施二次补偿,最高再补偿3000元。 第三十二条 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偿,自然分娩每例50元;剖腹产每例100元。 第三十三条 在县外医院住院的参合人员(含出差、探亲、上学、外出务工人员等)和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批准转县以上医院住院者,按县级以上医院报销比例予以报销。 第三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 (一)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诊者持《武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获得现场补偿,所需资金有定点医疗机构垫付。 (二)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终结后直接在住院医疗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处即时报销,所需资金有定点医疗机构垫付。 (三)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批准在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患者先行垫付,出院后由患者或家属将原始发票、每日清单、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转诊审批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资料交所在乡(镇、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由乡(镇、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审核后,将报销款通过乡(镇、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补偿给参合农民。 (四)村、乡(镇、街)定点医疗机构先行为参合农民垫付报销医疗费用后,将全部报销资料上报乡(镇、街)合作医疗办公室,乡(镇、街)合作医疗办公室初审汇总后上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审核后将报销的医疗费,通过乡(镇、街)合作医疗办公室核拨给定点医疗机构。 (五)县直定点医疗机构先行为参合农民垫付报销医疗费用后,将有关报销资料直接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审核,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根据审定金额将资金划拨给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报销:
(一)不属《武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范围内的医药费;
(二)斗殴致伤、自杀、自残、吸毒、公伤、酗酒、整容、美容、矫形、交通肇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未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批准,在县外医疗机构就诊和不按规定程序转诊的费用;
(四)经鉴定属医疗事故或已经产生医疗事故争议尚未经过鉴定的;
(五)与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费用和不符合处方用药的药品费用(排除性的诊断检查费用除外);
(六)计划免疫补偿范围内的医药费;
(七)非治疗性器官移植、输血,安装假肢、假眼,镶牙,整形,矫治等美容类医药费用;
(八)住院病人经会诊后决定出院而未出院的,自接到出院通知后的一切费用;
(九)医疗支出时间是在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之前的;
(十)煎药费、住院伙食费、取暖费、出诊费、转诊费(包括急救车费)、专家会诊费、电炉费、特护费、陪人费、包房费等。
(十一)按规定不能报销的诊疗项目、检查及其他费用(其内容另行规定);
(十二)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六章 医疗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审查认定后,向社会公布。门诊定点于乡(镇、街)卫生院、村卫生室;住院定点在县级医院和乡(镇、街)卫生院。
第三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本暂行办法、《武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武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等规定。
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公开医疗收费标准、公开药品价格(包括中医、中药收费标准和价格),公示参合农民报销情况,为参合人员提供良好的服务。要严格执行“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规定,不开搭车药,不开大处方,不搭车检查。在医疗服务中确需使用《武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以外的药品时,必须告知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名,未履行告知义务所发生的费用由收治医疗机构负担。县级医疗机构对参合病人使用《武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以外的药品一般不得超过药品总费用的20%;乡级医疗机构一般不得超过药品总费用的10%;村级医疗机构所用药品一般应100%属《武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范围。
第三十九条 县、乡(镇、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成立专门科室从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管理。乡(镇、街)卫生院要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推进社区卫生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参合人员健康档案。
第四十条 在参合农民就诊时,定点医院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身份证、合作医疗证等证件)识别。发现就诊者身份与所持合作医疗证件不符时应拒绝报销并扣留此证,并及时通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参合人员住院,收治医疗机构要在48小时内通过网络将住院信息报告给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未及时报告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不予支付,由应负责报告的医疗机构承担报销责任。
第四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接诊参合门诊病人时,医疗机构应如实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上准确记录医疗支出情况,并定期到乡(镇、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报账,因记录错误和超支的门诊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
第四十二条 乡(镇、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和县、乡(镇、街)定点医疗机构及具备条件的村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建立符合条件的微机网络管理系统,并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服务器联网,参合人员门诊、住院的医疗服务项目、费用实行网上实时监控和网上审核报帐。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卫生局应定期不定期向管委会和监委会汇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建立乡(镇、街)、村公示制度,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保证参合人员的参与、知情和监督权利。
第四十四条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年度审计制度,县审计局根据实际需要可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
第四十五条 管委会、监委会、县卫生局、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有权检查、监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情况,乡(镇、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有权检查、监督本乡(镇、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情况,定点医疗机构有提供相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料的义务。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追回非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作严重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二)贪污、截留及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或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
(三)擅自批准不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项目或更改报销比例的;
(四)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
第四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如有非法所得,收缴非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经常发生,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运行的;
(二)不严格执行本暂行办法、《武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和《武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分解收费、乱收费、乱检查,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
(三)不执行医疗规范和常规,不坚持出入院标准,将不符
合入院标准的病人收院治疗或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的;
(四)故意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延误病情的;
(五)虚报住院病人,做假病历,与患者串通空记帐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
(六)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经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所在医疗机构责令追回损失或从其工资中扣回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开发票,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损失的;
(二)不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上登记其报销情况的,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三)开人情方、大处方、假处方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串通造假,将基本用药串换成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的;
(五)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参合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部门和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并追回已报销的医疗费用:
(一)将本户医疗证转借他人就诊的;
(二)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的;
(三)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四)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骗取资金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因暴发性、流行性疾病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大范围危、重病人的救治所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列入本办法之内,由当地政府综合协调解决。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制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属政策性调整的,由县人民政府或授权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另发补充文件。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武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武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武政发〔2006〕7号)颁布实施以来,在各乡(镇、街)及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下,运行情况良好,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切实保护参合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卫生厅、财政厅、农业厅《关于对2006年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方案的批复》(鲁卫基妇发〔2006〕6号)的要求,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 住院统筹基金用于参合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支出,住院统筹基金的补偿按住院医院等级确定补偿标准。
(一)乡级医院(含中心卫生院)住院医药费补偿标准:
1、住院费用2000元以内(含2000元)部分,按40%的比例报销;
2、住院费用2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部分,按50%的比例报销;
3、住院费用5000元以上部分、按60%的比例报销。
(二)县级医院住院医药费补偿标准:
1、住院费用2000元以内(含2000元)部分,按30%的比例报销;
2、住院费用2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部分,按40%的比例报销;
3、住院费用5000元以上部分、按50%的比例报销。
(三)县级以上医院住院医药费补偿标准:
1、住院费用2000元以内(含2000元)部分,按20%的比例报销;
2、住院费用2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部分,按30%的比例报销;
3、住院费用5000元以上部分,按40%的比例报销。
(四)年最高报销支付额12000元;
(五)年终根据基金使用情况,对年住院费用超过一定数额的实施二次补偿,最高再补偿3000元。
二、 对孕妇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偿,自然分娩每例100元;剖腹产每例200元。
三、本补充意见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补充意见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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