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户口簿、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2、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3、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签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5、病残儿鉴定收费标准为70元/人次(鲁价费发[1998]322号文件)(特殊检查另收费)。 6、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组织一次鉴定。 7、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8、实行公示制度: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接到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鉴定结论通知书后,对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导原则的,应当进行公示。公示地点为病残儿的现居住地、父母的工作单位。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病残儿和父母的姓名,病残儿的疾病名称。公示时间为四周。各县(市、区)计生局(委)要自接到市级鉴定结果之日起2周内将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9、当事人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可向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