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出现的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进行调查处理;负责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节育手术并发症、重大技术事故及其它有关鉴定工作的管理。 3、鉴定的基本程序:(1)凡要求鉴定者,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理由、落实节育措施的时间、地点、原指导落实单位、术后不适症状、临床诊断证明和本人要求,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县级计生委审查后提交鉴定小组受理。(2)鉴定小组在鉴定之前,要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制定实施检查鉴定方案,做好鉴定前的准备工作。(3)县级鉴定小组对要求鉴定对象做第一次鉴定前,必须对其进行全面查体,并详细做好记录。(4)整个鉴定资料要求背景清楚,事实有据,诊断无误,定性准确,诊断名称要按卫生部颁布的《男、女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准确描述。 4、当事人对县级鉴定结果有异议者,须本人写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向市级提交鉴定申请、县级鉴定结果及相关材料,申请市级鉴定。 5、鉴定收费标准为80元/例(检查另收费) 6、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7、当事人对市级鉴定结果有异议者,可申请省级鉴定,省级鉴定为终审鉴定。 8、各级鉴定小组在鉴定结束后,都应向被鉴定者开具鉴定证书,并交待有关政策规定。 9、县、地级鉴定小组无争议的和省级终审鉴定后的《鉴定证书》,都是处理并发症有关问题的依据。 10、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其后果系手术或医疗事故所造成者,不得出具《鉴定证书》,而应建议本人同时会商有关鉴定部门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办理。 11、当事人或其家属对省、地、市三级鉴定均有争议或拒不接受《鉴定证书》者,需经司法机关受理并要求复议者,方可依法复议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