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督察机构是根据1997年6月20日国务院第220号令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规定,组建成立的新型警种。警务督察的成立是新形势下改革和加强公安工作,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的需要;是坚持从严治警方针,进一步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强化和完善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把公安队伍纳入法制化、正规化的重要措施。
督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
(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二、督察机构开展警务评议活动,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意见。
三、根据《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110报警服务台受理人民群众电话投诉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督察部门受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近期的(5天内)、有现场的或正在进行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违法行使职权、不履行法定职权和义务,不遵守各项执法、服务、组织、管理制度和规定行为的举报和投诉,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
1、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的。
2、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态度粗暴、“冷、硬、横、推”的。
3、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处罚不当、违规收费的。
4、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的。
5、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案不公、违反程序办案的。
6、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五条禁令”等内部管理规定行为的。
7、人民群众举报投诉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况。
同时警务督察机构有澄清不实举报或诬告,维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为公安民警执法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的职责。
二○○四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