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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机构审批管理
发布时间: 2006-05-25 来源: 市民政局
  

一、设置主体


( )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


( )境内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与本市组织或团体合资、合作的;


( )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


    二、受理审批机关


对社会福利机构实行属地管理。社会福利机构由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受理、审批,其中,50张床位(50)以上的社会福利机构以及儿童福利机构和涉港、澳、台或外资申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归市民政局审批。 

                                 三、筹  办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要以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为依据,整个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规模、档次、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社会福利服务需求相适应。民政部门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统一管理,避免重复建设。


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 )申办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申办人为公民个人的,提供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办人为法人或社会组织的,提供法人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编码、社会团体的法人登记证、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社会组织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办人为合资、合作的港、澳、台及境外的,提供申办人的护照复印件。


( )筹办申请表。申办人填写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筹办申请表》(有关表格样式另发),内容包括申办福利机构的基本情况、申办福利机构负责人登记表、申办报告等。


(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申办因由和目的、投资方式、机构性质、机构规模、服务对象、服务方式、设置地址。要提供土地使用合法证明和建设规划的总体设计方案;租用房屋场地、设施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需提供合法租赁证明。


( )资金证明。除注册资金外,平均每张床位的流动资金不低于1000元,儿童福利机构不低于2000元。验资证明由具有证明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银行出具。


( )外资批准文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与港、澳、台及外资以合资、合作形式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应当提交双方签署并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协议或合同书,以及与受理机关同级外经贸管理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


受理机关自收到筹办申请之日起,材料齐全,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同意的,发给《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规模大小,筹办批准书的有效期分为1年和2年。社会福利机构在筹办批准书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未筹建完工的,应当按照设置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四、发  证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正式开业的,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执业申请表》;


( )《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 )建设部门验收合格证或者场所证明;


( )机构平面图和入住人员住房平面图;


( )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管理制度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行业性管理服务标准;


( )工作人员名单和健康证明。医生、护士应持有卫生院校颁发的毕业证或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护理人员应持有经民政部门培训后颁发的上岗证。


社会福利机构的场所和服务设施应当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标准,符合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的要求。


受理民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材料齐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审验,符合执业申请条件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不符合执业条件的,发给申请人书面整改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出执业申请。退回补正的,办理期限以收齐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申请人领取《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后,应当按《办法》的规定,30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对社会福利事业实行优惠扶持政策。申请人可持《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办法》规定所享有的优惠政策手续。


已经营业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在 2002630日前,到民政部门补办执业申请手续,领取《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 

                                  五、冠  名


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不能直接冠以机构名称;不能单独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应当与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连用。


  六、管理与服务


社会福利机构要严格按照民政部发布的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进行管理与服务,切实保障入住人员的合法权益。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弃婴、孤儿和城市三无对象,实行属地收养,并办齐有关手续,然后到当地民政局登记、审批,无批件的不得收养。一经审批,要设法安置。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应当与本人或其代理人签定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合同双方的姓名(名称)、地址和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服务期限、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所在地民政部门应会同物价部门,按级分类制定合理的收费价格。特殊服务项目的收费,由福利机构与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协议确定。


社会福利机构应设医务室,配备常用药品、抢救器械和基本医疗设备;不设医务室的,应与专业医院签订医疗服务合同。


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培训考核工作由市民政局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后,发给《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工作人员资格证书》,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医护人员应当具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


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护理制度、卫生制度、生活制度和服务守则等,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七、变更、注销


社会福利机构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按照审批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福利机构合并、解散的,应当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办理。 

                                 八、年  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每年的 331日前向审批机关申请执业证书年度审验,并提交下列资料:


( )《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副本;


( )年度审验报告书;


( )年度审验自查小结;


( )年度财务收支报表;


( )其他相关材料。


审验机关对符合年度审验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准予继续执业;对不符合年度审验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注销执业资格,收回《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


年度审验结束后,由审验机关报上级民政部门。 

                                 九、检查监督


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实施检查、监督。对违反《办法》规定的社会福利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收回执业证书。其中,对改变福利机构性质和服务内容的,视情节追缴其作为福利机构所享受的减免费用,并依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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