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规政策依据 国务院《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等。 二、受理范围 中央、省属驻德单位、市属以上企业,申办劳服企业的,由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 三、认定条件 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安置富余人员、下岗职工及失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 60% 以上的各类企业,均可申报劳服企业。 四、应提交的资料 (一)企业主办单位申请报告(一式两份); (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认定审批表》(一式二份); (三)《劳服企业从业人员花名册》(一式二份)。安置下岗职工、失业职工需附《待岗证》、《失业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需附企业主办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据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办理时限 申办材料齐全,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接到申请后 7 日内办完有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