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 周岁以下的公民变更姓名,由派出所办理,16周岁以上(包括16周岁)的公民原则上不予变更姓名,确需变更的,依下列程序办理: 1、本人申请。要说明本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将要变更姓名的原因或理由。 2、单位介绍信。更名人所在单位要证明确有其人其名,并由单位盖章。 3、档案材料。学生要出具从小学至最高学历的毕业证或学籍卡;干部要有组织、人事档案;工人要持劳动部门档案;已婚的出具结婚证;已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出具身份证。 4、其他有关证件。 5、综合材料。派出所在更名人提供上述材料的基础上,要认真调查了解,拿出具体意见,写出综合报告,并填写审批表,一式两份,由派出所所长审查签署后盖章。 6、审批。派出所户籍员将材料报县局户政科由分管局长审批。 7、公民凡已变更姓名的,变更前的姓名应作为曾用名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