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德州市考试考核
安置转业军官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组[2004]16号
市直各部门、中省直驻德单位,德州军分区政治部、山东预备役后勤保障旅政治部,武警德州支队政治处、武警德州消防支队政治处:
为进一步做好和规范转业军官安置工作,现将《德州市考试考核安置转业军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德州市委组织部
德 州 市 人 事 局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日
德州市考试考核安置转业军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军转安置工作改革的需要,积极开发、合理配置转业军官人才资源,探索运用激励竞争机制安置转业军官的途径,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对转业军官的安置,在保证指令性计划安置的前提下,依据考试、考核成绩择优安置转业军官。考试考核安置工作重视在部队期间的表现,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考试考核安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
第四条 通过考试考核进行安置是做好转业军官安置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主动搞好配合。有安置计划的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转业军官。
第五条 在考试考核安置工作中,要实行政务公开,强化群众监督,提高透明度,确保考试考核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报考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报考对象是当年列入我市转业军官安置计划,符合在市区安置条件,按政策规定需在地方安排正、副科级及以下职务的转业军官(含专业技术军官)。按政策规定需安排副县级以上职务的转业军官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安置。
第七条 报考条件:
1、政治合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遵纪守法,服从组织分配;
3、身体健康;
4、符合本市市区安置条件的团职(专业技术干部)以下职务的转业军官;
第八条 在部队服役期间受过降职(级)降衔、撤职或留党察看等以上处分的转业军官,不参加考试考核,另行安排工作。
第三章 报名程序及手续
第九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安置计划,发布考试考核工作简章。
第十条 转业军官根据考试考核工作简章的要求,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及程序报名。
第十一条 报名时须持本人军官证(转业证)、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家属户口薄(家属随调随迁、双军人双转或单转的除外)、3张近期免冠一寸同底版彩色照片。
第十二条 报考人员要如实填报《转业军官考试考核资格审查登记表》,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档案对报考人员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报考手续并发放准考证。
第四章 考试、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第十三条 考试形式为笔试(闭卷),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标准阅卷。笔试内容侧重于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技能,不指定教材。主要内容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精神、时事政治、公文写作、法律基础知识、计算机基础知识等方面(如有变动在考试考核安置工作简章中明确)。
第十四条 考核主要是根据转业军官在服役期间的经历和表现来反映转业军官的素质、能力和贡献。考核以转业军官原始档案材料为依据,采取量化记分的办法进行。
第十五条 考核内容为军龄、职务(技术级别)、立功受奖、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受处分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六条 考核记分标准:军龄为每满一年1分(时间截止到当年3月31日)。职务为排职(技术14级)5分,副连职(技术13级)10分,正连职(技术12级)15分,副营职(技术11级)20分,正营职(技术10级)25分,副团职(技术9级)30分,正团职(技术8级以上)35分。立功受奖(包括地方奖励)为立三等功每次5分,最高不超过20分;立二等功每次20分;立一等功、获得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每次30分。获得地方市地级党委、政府荣誉称号的计5分;获得地方省部级党委、政府荣誉称号的计10分。因同一事迹多层表彰奖励的,只按最高的一次计分。对在边远、高原、沙漠、海岛等艰苦地区及从事飞行或舰艇上服役满1年计0.5分(边远艰苦地区的界定根据国办发[2001]14号和国发[1989]14号文件执行)。对在部队期间受过处分的转业军官,按处分的等级进行扣分,具体是:行政警告扣8分,行政严重警告或党内警告扣12分,行政记过或党内严重警告扣16分,行政记大过扣20分。同一事由的处分,按照重处分扣分。
第十七条 考试考核总成绩为笔试、考核两项之和(各占50%)。考试考核成绩张榜公布。
第五章 安置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报考人员参照个人考试考核总成绩,填报《考试考核安置转业军官个人志愿表》,选择2-3个志愿,并表明如所报志愿不能实现是否服从组织分配。对不服从组织分配的人员,将其档案退回部队。
第十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安置计划和工作需要,参照被安置人员考试考核成绩、所报志愿,研究提出安置意见,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对符合报考条件而未报考的或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指令性安置到其他不实行考试考核安置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 对择优安置到党政群等行政机关的转业军官,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按规定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公务员过渡考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